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许真洪
近年来,KTV、歌城等娱乐场所蓬勃发展,专门在这些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提供陪酒、陪唱)的人日益增多,负责“带”有偿陪侍女(本地称带陪唱小姐、带幺妹)的人就应运而生。有偿陪侍女在从事陪侍和专门的人在“带”她们的过程中,引发诸多刑事犯罪,其中涉及的犯罪动机,犯罪心理以及犯罪形态呈现出一些共性,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自2016年以来,富顺县检察院共受理与有偿陪侍相关的刑事案件12件35人,提起公诉8件31人,均作出有罪判决。现就该12件案件呈现出的特点为视角,进行简要的分析,就如何有效预防有偿陪侍乱象衍生刑事案件提出几点浅见。
一、与有偿陪侍有关的刑事犯罪的主要特点分析
(一)犯罪主体均为中青年男性,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有较大比重,成年犯罪嫌疑人多有前科。从性别分布上看,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受统计的12起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犯罪时为未成人的有3起,占25%,成年犯罪嫌疑人占75%,其中犯罪嫌疑人为18岁至30岁的案件有8起,占66.7%,30岁以上的有1起,占8.3%。受统计的案件中有7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占58.3%,其中有3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累犯,占25%。从文化程度上看,12起案件的主犯只有3人是初中文化,占25%;其余的主犯为初中肄业或小学文化,占75%,文化程度普遍不高。12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为无业,以收取有偿陪侍女的“班钱”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案件主犯有9人,占75%,其中有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有偿陪侍市场需求大,非法获利便捷,获利丰厚。该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从自己带的有偿陪侍女那里获取利益很便捷,获利相当丰厚。例如,“何某非法拘禁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何某要求自己带的有偿陪侍女每天上交自己一百元,如果有偿陪侍女要离开自己投奔他处,还要让有偿陪侍女给自己12000元的“转让费”;“叶某、郭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的叶某要求所管理的有偿陪侍女每天收入的一半上交给自己,称为“班钱”;“田某某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直接到吧台结账,陪唱一次收入400元,分给有偿陪侍女的200元,从中还要扣除给其买衣服、化妆品的钱;“刘某拐卖妇女案”中,刘某将自己带的一名不听话的有偿陪侍女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犯罪人手下一般有多名有偿陪侍女,叶某一般带三、四名有偿陪侍女,多的时候有七、八名。带有偿陪侍女的人不用付出劳动,便能从有偿陪侍女那里得到“班钱”,便捷的、丰厚的获利使得犯罪嫌疑人对带有偿陪侍女乐此不疲,不惜动用暴力争夺有偿陪侍女,想方设法从有偿陪侍女那里获得更多的金钱。
(三)作案手段隐蔽,控制有偿陪侍女采用欺骗、引诱甚至暴力的手法。有偿陪侍人员在娱乐场所陪唱、陪酒,会遇到一些客人的骚扰,她们需要所谓的“大哥”的庇护,带她们的“大哥”需要有偿陪侍女给他们带来经济收入,这些“大哥”在幕后操控有偿陪侍女,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且单纯的带有偿陪侍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规定尚不十分明确。但是,带有偿陪侍女的“大哥”为了经济利益,希望自已有更多的有偿陪侍人员,上交的“班钱”越多越好,往往会采取哄骗、殴打等手法控制有偿陪侍人员,带的人员达到一定的数量后,还会请专人负责管理有偿陪侍人员,派专车接送其上下班,租专门的房子供其住宿。如叶某带的一个有偿陪侍女郑某(未成年人)就受叶某的安排到一个KTV里去当“妈咪”,负责管理在该KTV里陪侍的其他人员,郑某及陪侍人员下班后,叶某会派车送她们回到专门的地点。郑某等人如有事要离开,还要向叶某请假,并获批准才能离开,私自离开,叶某会派人把她们逮回去,还要对其实施暴力。有偿陪侍女去陪唱、陪酒,虽有带她们的人的威胁,但也不排除部分人半推半就的心理,少有陪侍女主动报案,给相关部门的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四)与有偿陪侍女相关的刑事犯罪多呈现为暴力型犯罪。在12起与有偿陪侍女相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强奸罪的有四起,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有三起,涉及聚众斗殴罪的有三起,涉及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的各一起,其中有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罪名。在“何某非法拘禁案”中,因何某带的有偿陪侍女杨某不愿再跟随何某了,而要转投其他人,何某就要杨某支付其12000元的转让费,杨某不愿支付,何某就使用暴力将其非法拘禁。在“张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中,有人找张某某带的有偿陪侍女的麻烦,张某某就纠集一拨人与对方谈判,一言不和,双方就发生斗殴。在“张某故意杀人案”中,因张某及朋友不满意有偿陪侍女龚某只上“素班”(不与客人有身体接触),进而发生矛盾,最终张某将龚某杀害。在“田某某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以耍朋友的名义将张某(13岁)骗去当陪侍小姐,并将其强奸。在“杨某某等人强奸、寻衅滋事案”中,杨某某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彭某强奸后,还要彭某跟着他去当陪侍小姐,彭某不愿去,杨某某就要求彭某向其支付5000元钱。由于带有偿陪侍女的人多有前科,在处理陪侍小姐的问题时,往往会直接采用暴力手段。
(五)有偿陪侍女的年龄普遍较小,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占有较大比例。在12起案件中,有7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其中有3起案件的有偿陪侍人员未满14周岁,这些参与有偿陪侍的人的社会经历少,辨识能力不强。未成年人去从事有偿陪侍有的是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后与社会闲杂人员接触后,被诱骗去当陪侍人员的,有的是想在假期打工挣钱,被人介绍去当陪侍人员的。在“杨某某等人强奸、寻衅滋事案”中,就有人到富顺县某职业学校的一些微信群、QQ群发布招假期工的消息,对有意愿的学生在私聊时,就告诉学生是从事有偿陪侍,有的甚至直接在群里发布信息说是招有偿陪侍女,并以丰厚的收入吸引在校学生。
二、由有偿陪侍女引发的诸多刑事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犯罪人法律意识薄弱,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存在侥幸心理。12起案件的多数犯罪人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都有一定的认识,7起案件的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其中有3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累犯,这些人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有过接触,有一定的反侦察经验,但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法律这一利剑仍无法阻止其继续犯罪。同时,他们还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自认为见多识广,结交的朋友多,人脉广,无论什么都不会把自己怎样,甚至曾经的犯罪经历还是其炫耀的资本。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带有偿陪侍女的过程中,处处宣称自己13岁杀过人,以此作为自己带陪侍小姐的资本。
(二)有偿陪侍女能为犯罪人带来不菲的经济收入,充足的资金促使其更加猖狂的犯罪。在所有的案件中,带有偿陪侍女的目的都是为了从她们那里得到“班钱”,有偿陪侍女一个班大约有400元的收入,犯罪嫌疑人不用付出就可以从中得到200元,根据自己带的有偿陪侍女的数量决定自己的收入,不劳而获的心理又促使其想方设法带更多的陪侍小姐,带有偿陪侍女这一便捷的获利模式诱使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一行当中来,激烈的竞争导致更多的冲突,引发更多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叶某一般带七至八个陪侍小姐,每天从带小姐这一项目就能获利上千元,像叶某这类犯罪嫌疑人除了带陪侍小姐,还开设赌博机室等,有了资金的保障,在他周围就聚集了不少社会闲散人员,遇到有人找麻烦,叶某会派人甚至亲自带人去处理,往往会涉及暴力,甚至引起人数众多的斗殴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田某某为带陪侍小姐获利,以“耍朋友”的方式,诱骗未满14周岁的张某去当陪侍小姐,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三)相关部门打击力量有限,纵容了犯罪分子的行为。每个城市娱乐场所多,从事有偿陪侍的人员多,在多数时候并未表现出犯罪行为,相关部门未对其中存在的隐患进行查处、打击。当实际发生犯罪行为时,司法力量惩处的仅仅是实际发生的犯罪,对引发犯罪的原因行为没有惩处措施。相关执法单位人员少,查处力量有限,不易查获众多的犯罪隐患,尽管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并不高明,执法处罚力度不够,使得犯罪分子更加肆意猖獗。
(四)娱乐场所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不遵守相关行业规定也是纵容该类犯罪频发的重要因素。娱乐场所进入门槛低,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唯利是图,不严格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随意允许未成年人进行陪侍活动,使有偿陪侍鱼龙混杂,给由有偿陪侍引发犯罪孕育了温床。
三、预防由有偿陪侍引发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多部门共同协作,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政法宣传部门加强与新闻媒介的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村村通”广播、散发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多宣传在关典型案件,起到预防警示作用。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教育、管理,教育相关人员知晓此类案件造成的严重法律后果。检察机关的未检部门可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进校园专题活动,宣传社会影响突出的典型案例,起到预防警示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加强对在校未成年人的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未成年人不贪图小便宜,不要轻信他人轻松挣钱的谎言,截断此类犯罪的获利渠道,杜绝此类犯罪源头。
(二)采取可行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威慑犯罪分子。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要加强沟通,对该类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定性标准、量刑情节形成统一认识,针对办案过程中,在取证、认证、法律适用、量刑等方面存在的意见分歧,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确保司法机关形成对由带有偿陪侍女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合力,进一步遏制由带有偿陪侍女引发的暴力犯罪案件的蔓延态势。
(三)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好职责,维护好规范的娱乐场所秩序。相关部门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发现娱乐场所有偿陪侍女在从事陪侍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管理部门不定期的开展对娱乐场所的检查,坚决把各种有偿陪侍活动清除出娱乐场所,杜绝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
责任编辑 张成明 梁颖颖